范某已有住房,按限購令不得再購房,但他執(zhí)意繼續(xù)購房,最終無法過戶造成違約,被賣主索賠6萬余元。
房主趙某訴稱,去年8月22日,他與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范某購買他的樓房一套,價格為57萬元,交房時間為同年9月12日。
直至9月14日,范某表示不再購買此房,致使趙某無錢購買另一處房屋,交付給別人的定金也已無法收回。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范某賠償損失的購房定金5萬,及其他損失共計61520元。
范某表示,他是與趙某簽訂了購房合同,但他一開始不知道限購政策,他已經(jīng)有兩套房,再買就過不了戶,他可以不要定金,但損失不同意賠償,趙某損失的5萬元定金跟本案無關。
經(jīng)法院調解,范某同意再支付趙某2000元,1萬元定金也不要了,雙方合同解除,當庭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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