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最近審理了一起基于二手房買賣糾紛引發(fā)的行政案件。賣方李某因簽約后不想履行合同,竟狀告市住建委要求“補發(fā)”自己交給房產中介公司保管的房產證,最終被法院駁回。
2015年10月,李某通過某房產經紀公司與買方張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以162萬元的價格出售自己一套浦東新區(qū)金口路某小區(qū)60平方米的住宅,根據合同規(guī)定,買方付了49萬元的首付款,賣方李某則將房屋的房產證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合同簽訂后,李某不僅不配合買家辦理貸款手續(xù),還向中介公司要求返還房產證原件。在繼續(xù)要求中介返還房產證的同時,李某還另外想出一條“捷徑”——以遺失為由申請補證。
2015年12月9日,李某向浦東新區(qū)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補發(fā)該房屋的房產證,同時提交了該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進行遺失公示的委托書等材料。
浦東房地產登記處收到申請后,按照規(guī)定,市住建委、市規(guī)土局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其網站上公示了該房屋產權證滅失(遺失)并申請補發(fā)的聲明。
李某坐等30天公示期滿后領新證。孰料,與李某簽訂買賣合同的中介公司員工在市住建委網站看到該房屋的遺失公示聲明后,拿著李某的房產證原件、居間協議、買賣合同原件和收款收據來到了住建委,在出示這些證件材料的同時提出了補正異議。中介公司員工稱,李某的房產證并未遺失,而是因李某買賣該房屋而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市住建委在核查了中介公司提供的證件后,做出了不予補證通知并送達李某。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市住建委、市規(guī)土局不予補證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判令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職責,為其補發(fā)房地產權證。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三中院,三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